上一页|1|
/1页

主题:各种限购啊,简直了

发表于2017-03-24

2017年全国两会再次进一步明确去年经济工作会议指出的“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之后,北京、广州等一线城市纷纷出台升级版限购、限贷措施,包括青岛、南京、杭州、南昌二三线城市及廊坊、也不约而同的加强了对于楼市的调控政策。据统计,截止2017年3月22日,本轮楼市调控共有22个城市出台了相关的限购、限贷政策,大部分城市的新政较之前的政策都有较大的升级。


2017年3月起上海周边及全国重点省会城市楼市新政回顾:


*2017年3月3日 

杭州限购政策加码

本地人第3套房限购,非本地人社保1年变2年,大江东和富阳区划入限购范围。 


*2017年3月10日 

南京出台新规叫停"商改住"

规范南京商业等非住宅类建筑项目管理,明确要求此类建筑不能变相建成公寓类建筑。

同时,除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可配建酒店式公寓外,商业类非住宅类建筑室内建筑功能一律不得标注酒店式公寓功能。这也意味着今后南京商业建筑不得按住宅套型设计销售。


*2017年3月13日 

嘉善县出台政策,限购再升级

2017年3月14日起,在全县范围内暂停向在嘉善县拥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县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自2017年3月15日起在全县范围内暂停向在嘉善县拥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县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二手住房。


*2017年3月15日

南京:高淳、溧水、六合纳入限购范围

从3月16日起,南京将高淳、溧水、六合纳入限购范围,暂停向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南京市户籍的家庭出售新房或二手房;南京主城区(不包括高淳区、溧水区、六合区)已拥有2套及以上南京户籍家庭不得购买新房或二手房。同时非南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购房的条件,升级为3年内在南京连续2年及以上缴纳社保或个税,并不能通过不交个税或社保来购买住房。


*2017年3月17日

北京限购政策再升级

新政规定,居民家庭名下在本市已拥有1套住房,以及在本市无住房但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80%。同时,暂停发放贷款期限25年(不含25年)以上的个人住房贷款(含公积金贷款)。

同时,企业购买的商品住房再次上市交易,需满3年及以上,若交易对象为个人,按照本市限购政策执行。


*2017年3月17日

石家庄发布限购新政

非石家庄户籍购房社保需满2年,且限购1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首套首付比例升至3成,二套升至6成;商业贷款首套首付比例3成,二套无贷4成,二套有贷5成;本市居民购买第三套住房商贷暂停。此外,本次限购范围为长安区、新华区、裕华区、桥西区和高新区。


*2017年3月17日

广州连夜发布限购新政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购房之日前5年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在本市限购1套住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购买住房。

此外,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且无贷款记录的,或拥有1套住房且贷款已还清的,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且贷款未还清的,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购买非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2017年3月17日

郑州限购升级

3月17日深夜,郑州市出台限购新政。根据郑州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消息,从17日起,非本市户籍凡属于补缴的社会保险证明、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不再作为购房的有效凭证。


*2017年3月18日

长沙限购限贷新政来临

长沙市政府厅18日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通知》提出,实行区域性住房限购,暂停对在限购区域内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贷款未结清的户籍家庭购买第2套商品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45%。


*2017年3月21日

句容发布限购政策

非本市户籍限购一套,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由原来的20%调整为30%。


*2017年3月21日晚间

嘉兴楼市限贷升级

自3月22日0时起,嘉兴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其中重要的的两条限贷升级政策:1、外地人首套房首付50%;2、本地人首套房首付从20%提至30%,二套房首付从30%提至50%。


值得庆幸的是,上海暂时还未参与到本轮限购限贷调控升级的队伍中来。让我们一起来温习一下上海目前现行的限购、限贷政策:


1、本地户籍

(1)已婚家庭(含驻沪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限购两套房(含新建商品房和二手住房);

(2)上海籍成年单身在本市未拥有住房的,限购1套住房;

(3)上海籍未成年人只要所在家庭,可以单独上产证。

(4)限购政策(2011年1月31日)前上海籍购房人各自和父母共有2套以内住房(≤2套)提供关系证明,可不计入购房套数。


2、外地户籍

(1)在上海市范围内家庭名下无任何住宅类房屋且符合网签日期前63个月内累计正常缴满60个月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宅;

(2)拥有1套及以上本市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3)无法提供符合网签日期前63个月内累计正常缴满60个月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沪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4)外地户籍成年单身,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外地未成年人限购。





贷款政策:

1、商业贷款

(1)居民家庭购买首套住房(即居民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5%;

(2)在本市已拥有1套住房的、在本市无住房但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购买普通自住房,商业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商业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2、公积金贷款

(1)购买首套住房且从未使用过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家庭,公积金首付比例仍为30%(住房面积大于90平),面积小于或等于90平首付比例为20%;

(2)调高对第二套改善型购房的首付比例至普通商品房50%和非普通商品房70%、二套普通商品房贷款利率上浮10%;二套普通商品房个人贷款限额下调10万元;

(3)停止向已有两次公积金贷款记录的职工家庭再行发放贷款;

(4)借款人以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确定贷款额度的倍数从40倍下降到30倍;

(5)严格执行住建部还款能力的计算比例调减为每月还本额占工资基数不超过40%。



上一页|1|
/1页